(2017)兵0203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许祥树、乔志刚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祥树,乔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203刑初14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祥树,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睢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2日、6月8日分别被第二师森林公安局、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乔志刚,男,1966年4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鲁山县,汉族,高中文化,第二师二十四团林业工作站副站长,户籍所在地新疆和硕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7日、6月8日分别被第二师森林公安局、本院取保候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焉垦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祥树、乔志刚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旭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祥树、乔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祥树欲偷伐林木,经第二师二十四团林业工作站副站长即被告人乔志刚同意并带其踩点。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许祥树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二十四团十一连七支渠三角地北侧林带内的21棵箭杆杨盗伐,事后被告人许祥树给被告人乔志刚2000元现金。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伐的21棵箭杆杨的立木蓄积为12.8201立方米,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128.04元。2017年3月1日,被告人许祥树得知盗伐林木的事情被举报后,到二十四团林业工作站自首。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祥树、乔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许祥树、乔志刚对盗伐林木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中旬初,被告人许祥树给被告人乔志刚(二十四团林业工作站副站长)说想偷伐一些树木。1月14日,被告人乔志刚带被告人许祥树到二十四团十一连七支渠三角地北侧林带踩点,查看适合盗伐的林木。次日下午十五时许,被告人许祥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将踩点林带内的箭杆杨盗伐21棵,并将木材运至被告人许祥树位于新疆和硕县的木材加工厂。盗伐期间,被告人许祥树、被告人乔志刚就盗伐林木一事多次通话。盗伐树木后的当日傍晚,被告人许祥树到被告人乔志刚家给被告人乔志刚分得人民币2000元。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伐的箭杆杨21棵的立木蓄积为12.8201立方米,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128.04元。案发后,追回被盗伐林木105节,2.4米/节,材积为12.145立方米,经济价值为人民币4858元,扣押赃款人民币2千元。另查,2017年3月1日,被告人许祥树得知盗伐林木被他人举报后,到二十四团林业工作站投案自首;2017年3月3日被告人乔志刚被通知到案后,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祥树、乔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第二师二十四团林业工作站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许祥树户籍资料、乔志刚户籍证明、许祥树与乔志刚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周某、王某1、王某2、张某、崔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林园鉴字[2017]第0010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祥树、乔志刚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所有的林木,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盗伐林木立木蓄积达12.820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二被告人盗伐林木属简单的共同犯罪不分主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祥树、乔志刚犯盗伐林木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许祥树主动投案,被告人乔志刚被通知到案,二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主要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依法所有的林木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祥树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乔志刚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四、追缴的箭杆杨105节,2.4米/节,价值人民币4858元,发还第二师二十四团(已发还)。五、责令被告人许祥树、乔志刚于本判决生效起三日内退赔第二师二十四团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