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3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军与湖北豪兴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军,湖北豪兴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军,男,汉族,1966年12月30日生。被执行人湖北豪兴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军与被执行人湖北豪兴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做出的(2016)鄂1126民初16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邓军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邓军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邓军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 茂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