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执恢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帅与邓彦波等健康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47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帅与被执行人邓彦波、隋殿娥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2015)农民初字第4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彦波、隋殿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帅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隋殿娥、邓彦波按判决应给付申请人医疗费等23133.00元,精神抚慰金3500.00元,鉴定费1050.00元律师代理费3150.00元,共计30833.0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00.00元,于2017年5月27日电汇至本院5000.00元,以给付申请人。尚欠执行款19833.00元。现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曹凤亚、李守波和解同意被执行人邓彦波、隋殿娥一次性给付18333.00元就可以结案,其他款项不再向被执行人索要,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58.00元、执行费484.00元由被执行人邓彦波、隋殿娥承担,此案终结。本院认为,(2015)农民初字第43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58.00元、执行费484.00元已由被执行人隋殿娥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4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