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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6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柴素平与柳宝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素平,柳宝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6民初871号原告:柴素平,女,1963年7月28日生,满族,住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景妍,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宝中,男,1971年9月9日生,满族,住定兴县。原告柴素平与被告刘宝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柴素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素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素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柴素平承担。审判员  张耀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