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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苏朝华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朝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852号罪犯苏朝华,女,1983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集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朝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2300元,其中7236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剩余赃款5064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84169.6元予以没收,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朝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苏朝华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苏朝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苏朝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苏朝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朝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圻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