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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山东晟通能源有限公司,车檬潇,王巍,韩新业,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6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少海路3003号。法定代表:张延忠,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90号。主要负责人:石峰,该支行副行长。原审被告:山东晟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上湖村北办公楼201、202室。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车檬潇,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王巍,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韩新业,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审被告:XX,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上诉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原审被告山东晟通能源有限公司、车檬潇、王巍、韩新业、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万腾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