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素青与郝金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青,郝金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980号原告:王素青,女,汉族,1964年9月21日生,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涛、XX,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金萍,女,1979年5月29日生,住新乡市。被告郝金萍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段学诚,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青诉被告郝金萍、段学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素青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吴继伟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人民陪审员 :张栓杰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蔡晓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