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别书杰与韩存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书杰,韩存志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602号原告:别书杰。被告:韩存志。原告别书杰诉被告韩存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2017年6月13日,原告别书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别书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别书杰负担。审判员 卢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