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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红芳、衡水助力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芳,衡水助力担保有限公司,深州香雪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刘红芳,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助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前进街与永兴路交叉口腾达写字楼2号楼1单元21层2111室。法定代表人张增光,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深州香雪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深么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魏志化,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深州香雪海食品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深州香雪海食品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彬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