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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志杰与李瑞新、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杰,李瑞新,孙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4020号原告:王志杰,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李瑞新,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孙强,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王志杰与被告李瑞新、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杰、被告孙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瑞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给付欠款140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11日,被告李瑞新从我处购买树木三车,欠款14000元。2017年5月13日,被告李瑞新为我出具欠据一枚,被告孙强为此笔欠款承担保证责任,约定2017年月5月14日上午付清,此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未给付。被告李瑞新未作答辩。被告孙强辩称,2017年5月11日,被告李瑞新找我帮他买树,我知道原告有树,就领着被告李瑞新去原告处,被告李瑞新买了原告三车树,尚欠原告买树款14000元,被告李瑞新给原告出具14000元欠据一枚,我在欠据后面签了名。此款应由被告李瑞新还给原告,我就是在李瑞新和原告之间牵线的,我不同意偿还此款。本院认为,被告李瑞新为原告出具14000元欠据一枚,对所欠款被告李瑞新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孙强在该欠据上签名,并认可为此款提供担保,在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情形下,被告孙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瑞新非因法定事由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和质证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瑞新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欠原告王志杰买树款14000元,被告孙强为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二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郝冰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明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