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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丽香与程章华、张辽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香,程章华,张辽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709号原告:赵丽香,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程章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辽榕,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赵丽香与被告程章华、张辽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赵丽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丽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  庆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