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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行审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厦门市铭时门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厦门市铭时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12行审22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莲福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黄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频,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厦门市铭时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西路212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黄贵忠。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厦门市铭时门业有限公司开设于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西路212号一楼的不锈钢门生产加工项目停止生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厦环(同)改字[2016]15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厦门市铭时门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被执行人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西路212号一楼的不锈钢门生产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于2015年10月份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市铭时门业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西路212号一楼的不锈钢门生产加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铭时门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依法进行调查,作出上述厦环(同)改字[2016]15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23日,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依法送达厦环(同)催字[2017]1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湖西路212号一楼的不锈钢门生产加工项目停止生产。另查明,立案后,经本院工作人员及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案涉生产加工项目已停止生产,生产机台并已拆除搬迁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是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污染行为监督管理的适格主体,其作出的厦环(同)改字[2016]15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被执行人厦门市铭时门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该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立案后,被执行人的案涉生产加工项目已自行停产,厦环(同)改字[2016]15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故不具备可执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秀娟审 判 员  陈炳辉代理审判员  康钰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婉瑜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第六十六条(?javascript:SLC(4274,66)?)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