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彭亚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彭亚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883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桂城平洲夏西海三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3号楼东侧。负责人:任克,总经理。被告:彭亚东,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4号鑫天国际5楼。负责人:章志浩,经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彭亚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