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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黎述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108号被执行人:黎述江,男,1973年5月6日,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捕前住,本院在执行黎述江因盗窃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