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王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697号罪犯王力,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千阳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明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王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2025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