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德琴与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杨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琴,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杨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796号原告:徐德琴,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杨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杨川村。负责人:徐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琴诉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杨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