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4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荀立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荀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3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48号。代表人王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成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荀立新,男,汉族,1956年10月14日生,住本市高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荀立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荀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支付截至2015年12月22日的透支本金94547.39元及截至2015年11月25日的利息4883.07元和滞纳金20748.42元并给付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A×××××轿车(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5949.39元(实际控制金额768.76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强制执行措施,并表示不需要本院上门查找被执行人,现其同意在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并未实际控制不能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孔维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