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706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玉发与周吕进、施红健、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发,周吕进,施红健,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746号原告:周玉发,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贵,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吕进,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施红健,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胜,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冯金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发与被告周吕进、施红健、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玉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玉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发撤回对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