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潘超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潘超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3411号原告: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369号801室。法定代表人:倪瀛,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沃建群,该公司员工。被告:潘超琛,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原告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超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查明,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系因不服青劳人仲案字(2017)第181号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本院,而潘超琛亦因不服上述同一裁决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本院受理本案的时间在后,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钱 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