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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金福、谢佳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福,谢佳利,谢历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林金福,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谢佳利,别名谢才英,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谢历娇,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金福与被执行人谢佳利、谢历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秀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