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永昌金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献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金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献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38号被执行人:永昌金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水源镇。法定代表人:王献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献香,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三岔河镇西北街七委31组。本院在执行由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永昌金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献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甘03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56237元,案件受理费743.55元由被执行人永昌金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献香承担。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昌金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献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在查封资产评估、拍卖处置后与主债务案件执行时优先支付该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执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斌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