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华军、胡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军,胡燕,王连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军,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胡燕,女,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王连帅,男,1987年3月20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杨华军与被执行人胡燕、王连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41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应,申请执行人杨华军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胡燕、王连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志政审 判 员 白 戈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