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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9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麦臣与河南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麦臣,河南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9299号原告:王麦臣,男,汉族,1967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平,河南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莹晓,河南豫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62号院1号楼1单元7层东户。法定代表人:周瑜,负责人。被告:周瑜,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王麦臣与被告河南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王麦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南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门向原告借款现金7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周瑜作为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出借借款后,二被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后虽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及时偿还借款,目前被告经济情况不容乐观。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河南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前向原告王麦臣支付欠款73万元。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周瑜对被告河南川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该案自此了结,关于该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千五百五十元,由原告王麦臣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钰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