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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郭江斌与邱雅芳、邱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江斌,邱雅芳,邱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553号原告:郭江斌,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邱雅芳,女,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邱蓉芳,女,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郭江斌与被告邱雅芳、邱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江斌以被告已向其偿还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江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郭江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秀灵速 录 员  陈鸳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