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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袁颂坤与杨寅欢、刘夷平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颂坤,杨寅欢,刘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财保130号申请人:袁颂坤,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杨寅欢,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被申请人:刘夷平,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申请人袁颂坤与被申请人杨寅欢、刘夷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袁颂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寅欢、刘夷平价值2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袁颂坤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颂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寅欢、刘夷平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袁颂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