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沧县捷地乡曹庄子村,组织机构代码:30807851-7。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生,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6年1月8日生,汉族,住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