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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松清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松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0104刑执字第12号罪犯李松清,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湖北省沙洋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胜发威啤酒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199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了(2017)鄂0104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李松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查,判决宣告后,罪犯李松清服从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松清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