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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心正与武汉国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正,武汉国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晨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001号原告:王心正,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军,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宇,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国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619号。法定代表人:陶刚。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该公司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晨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拦江中路西区特3号。法定代表人:徐德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奋飞,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心正与被告武汉国博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晨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心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心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心正撤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计349元,由原告王心正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