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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乔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乔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613号申请执行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新乐市育才街。法定代表人:李金法被执行人:乔建,男,1985年9月生,汉族,住新乐市长寿路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乔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乔建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保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振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