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俊杰、贾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杰,贾超,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705号申请人:韩俊杰,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贾超,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夷陵区乐天溪镇朱家湾村。法定代表人:高铜章,系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韩俊杰与贾超、乐天溪政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06民初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