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骅市正大纺织机械配件厂、韩治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骅市正大纺织机械配件厂,韩治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骅市正大纺织机械配件厂。住所地:黄骅市齐家务乡西北村。组织机构代码:72168092-3负责人:郑鹏,执行事务合伙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治强,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农民,住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向东,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系黄骅市维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骅市正大纺织机械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韩治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以法院专递(单号EY491104410CN)方式向上诉人黄骅市正大纺织机械配件厂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经查上述邮件在2017年5月22日被签收。2017年6月13日16时00分,上诉人黄骅市正大纺织机械配件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骅市正大纺织机械配件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骅市正大纺织机械配件厂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黄骅市正大纺织机械配件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