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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楚松涛与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松涛,李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681号原告:楚松涛,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李顺,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松涛与被告李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李顺欠楚松涛人民币贰万元整,欠款不还,有欠条为证,2016年2月份还款5000元,承诺于2016年3月20日之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李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楚松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慧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桂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