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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武支行与何守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武支行,何守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1660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武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工业区皮碎市场7幢5号。主要负责人:林群,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骏马,男,系该行职员。被告:何守予,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武支行诉被告何守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武支行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79元,减半收取计1589.50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武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于 柱人民陪审员 蔡 红人民陪审员 吴如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