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国与童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童正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866号原告:陈国,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石炭井矿务局退休教师。被告:童正和,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陈国与童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陈国负担。审判员 程 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宗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