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1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齐丁丁与徐永刚、邵延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丁丁,徐永刚,邵延青,单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皖1321民初1774号原告:齐丁丁,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刚,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邵延青,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单胜利,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齐丁丁与被告徐永刚、邵延青、单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徐永刚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明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