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郑素霞与祝海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素霞,祝海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727号原告:郑素霞,女,汉族,1981年9月7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汪德平,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祝海平,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素霞与被告祝海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不预交,原告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振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