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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胜建与周鑫买卖合同纠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建,周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胜建,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周鑫,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张胜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68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公告周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鑫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和调查,除发现9048.39元存款之外,没有发现周鑫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胜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周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张胜建对被执行人周鑫无财产的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68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张胜建发现被执行人周鑫有履行能力时,可申请恢复执行(2016)川168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思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