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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蔡俊、姚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俊,姚国富,陈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4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俊,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宇,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国富,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琪,女,汉族。上诉人蔡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6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蔡俊上诉称,上诉人自2015年7月至今都居住在昆明市西山区佳湖花园小区,已超过一年以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案件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姚国富、陈琪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另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西山区辖区,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靖华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