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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与张景峰、吉林市永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吉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张景峰,吉林市永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吉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296号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龙腾苑8-108号。法定代表人齐振鑫,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翟鹏,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景峰,男,1956年8月31日生,汉族,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吉林市永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道岭村。法定代表人郭京超,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市吉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三队北方加油站内。法定代表人张景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张景峰、吉林市永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吉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外原告方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只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菲人民陪审员  张说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