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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锦州万友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与天津天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万友机械部件有限公司,天津天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199号原告:锦州万友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大街8-1号。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一亚,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京保高速公路南。法定代表人:余美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勋,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锦州万友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刘靖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万友机械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迎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