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16)湘31执41号之一朱云富与李忠平合伙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富,李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云富,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镇。被执行人李忠平,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山县。本院在执行朱云富与李忠平合伙纠纷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忠平在龙山县塔泥乡王家棚矿享有退付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及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入180余万元,但该款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拨付下来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本院已对相关单位送达了协助扣留款项的法律文书,款到后可立即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邓 军执行员 田拥军执行员 向东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