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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双诉被告哈密市迎宾大道新驰进口汽车修理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双,哈密市迎宾大道新驰进口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547号原告:王明双,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哈密市迎宾大道新驰进口汽车修理厂,经营场所新疆哈密市迎宾大道,营业执照注册号652201610090291。经营者:胡方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双诉被告哈密市迎宾大道新驰进口汽车修理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王明双负担。审判员  徐林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