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农行白银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阳明科技公司、路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白银区支行,白银阳明科技商贸有限公司,路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白银区支行(简称农行白银区支行),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98号。负责人:陶维旭,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安,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银阳明科技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阳明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路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路发明,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0日,住白银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农行白银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阳明科技公司、路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905854.46元,未执行905854.46元。因被执行人白银阳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9日注销,申请执行人撤销了对白银阳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路发明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其所有的位于白银区会师街房产抵押给邮储银行白银市分行;阳明科技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其所有的位于白银区长春路商业用房设定在建工程最高额抵押,分别抵押给甘肃银行白银银光路支行、兰州银行金城支行和谢赛志;阳明科技公司与兰州居然之家万佳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委托管理协议》,约定:阳明公司以其所有的商业用房加盟居然之家连锁经营,房屋租赁费抵顶加盟费,至2019年10月31日止。在此期间,阳明科技公司无其他收入,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丽莉审判员 金江明审判员 刘国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亭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