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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仲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仲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835号原告:郭某,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仲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仲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瑞(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