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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629号原告:魏某,女,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赵某,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魏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魏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