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8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盗窃一案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8刑初78号公诉机关元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初中文化,农民,XX省XX县人。2008年7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9年12月3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前罪缓刑,执行前罪有期徒刑,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谋县看守所。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1月9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到元谋县元马镇兴贸巷园丁小区门外,将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云EC0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几天后,何某将云EC0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丢弃在渔水井加油站斜对面的路边。同年1月20日被失主发现后找回。经鉴定,被盗的云EC0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52元。二、2017年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到元谋县元马镇大沟村委会上总括村,翻墙进入104号岳某某家,盗窃了5个耳坠、4个挂坠、1个戒指、1个饰品,正准备离开时被失主发现后报警。公安民警出警现场并扣押了上述被盗窃物品,并于4月6日将扣押的物品发还给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何某的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前科材料、安全检查笔录,失主李某某、岳某某、李某一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图和照片、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图和照片、辨认笔录及视频截图,盐边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和跃英审 判 员 李双华人民陪审员 李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城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