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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管树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管树贵,邓轲贤,上饶市大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金洋帆2楼。负责人:张文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树贵,男,1952年4月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轲贤,男,1969年2月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大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带湖花城弘景阁3栋3-02号。法定代表人:包颂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先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管树贵、邓轲贤、上饶市大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2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扬审判员 付 强审判员 周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闵林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