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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773号被执行人管某某,男,1988年5月28日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甘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管某某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