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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宝福、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福,张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刘宝福,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居民。被执行人:张凤英,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福与被执行人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1)岱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交付过付款26732元,收取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1)岱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