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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夏与王金星、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夏,王金星,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494号申请执行人王夏,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东路57号。被执行人王金星,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关帝庙巷35号。被执行人王安,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果园二巷0020号。王夏与王金星、王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金星、王安应履行案款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金星履行30000元后,下余案款与申请执行人仍在协商;另一被执行人王安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查询,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征得申请执行人王夏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安下落或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关注公众号“”